南通市港闸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港闸办发[2005]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主要是指在乡、街道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科技咨询、开发、推广、应用以及教育、文化、医疗等工作的各类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农村或社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建筑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的优秀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优秀经营联合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 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管理,必须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分层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原则;优先培养、优先选用原则。
第四条 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局、区农经局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拔条件: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思想解放,开拓创新,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近三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均可推荐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
(一)获得一项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果,并在专业期刊发表文章,或者其科技成果通过市级以上鉴定。
(四)在民营经济和民办科研单位中,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方法,使其所在单位经济增幅连续三年在全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优秀管理人员。
(五)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在从事的技术(管理)岗位上,被评为区级(含区级)以上科技先进工作者的人员。
(七)在种植、养殖、建筑、加工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实验示范和传授技术等方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八)在教育、卫生、文化、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区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第六条 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选拔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推荐。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乡、街道)申请(自荐),也可组织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乡、街道)核实材料后填写《港闸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呈报表》,经单位(乡、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委组织部。推荐无名额限制。
(三)资格审核。
(四)自我推介、考核评审。由区领导以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团,听取推荐人选的自我推介说明,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考核评审。
(五)组织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六)讨论确定。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介结果、评审结果、考察结果讨论确定初步人选。
(七)公示。人选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九)命名表彰。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管理实行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区有关部门协管,各乡、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直接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其职责分工是:
(一)区委组织部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抓总、宏观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科协、农经局、发改委、教育与文化体育局、卫生局等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特点,负责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乡、街道、开发区党(工)委负责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直接管理工作,负责他们的政治学习、业务交流和科研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第八条 对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管理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资格:一是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二是因个人责任给集体或周围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是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的。
第九条 对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激励制度。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期内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由所在单位与他们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由所在单位进行目标考核。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每年底须填写一份《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工作实绩年度考核表》,经所在乡、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区有关部门定期了解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管理期满时,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与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联系制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乡、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确定部分专业水平高、贡献大、有代表性的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作为联系对象,与其所在单位建立联系点,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区委组织部定期召开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乡、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业务部门按照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技术门类,利用区委党校、基层党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传授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分期分批选送部分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鼓励和支持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参加高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积极扶持、帮助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凡被列入区级以上科研计划的,乡、街道、开发区应主动帮助筹集落实经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在土地征用、水电设施、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并获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及时把思想素质好,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科技人才吸收到党内来,把那些素质好、贡献大、威望高、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乡村社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去。
第十五条 区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在管理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一次性享受技术津贴1800元,区财政负担2/3(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单位(乡、街道)负担1/3。
(二)参加本市、区业务部门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的费用由单位承担,本人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其费用可由单位根据一定比例支付。
(三)由所在单位(乡、街道)组织进行1~2次健康体检。
(四)在职称申报评定、聘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五)连续两届当选乡村社区优秀科技人才的,从第三届起可推荐参加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