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在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苏劳社〔2003〕71号)及《南通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通劳社发〔20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参评对象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区级(含区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生产经营一线成绩特别突出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成立由区人事劳动、经贸、财政等部门和区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港闸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选、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港闸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符合第二条的对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区级以上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培养技师、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区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在技能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区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依靠技能工艺革新,使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
(五)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国家、省、市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七)其他在所从事的技术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 “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同时鼓励自荐。单位研究确定人选后,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填写《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呈报表》,连同被推荐人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上报给港闸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组织评审。港闸区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初审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命名表彰。由区委、区政府对上报的正式名单进行审批,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介绍材料;
(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负责,所在街道、乡、开发区协助管理,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的四级管理体制。其职责分工为:
(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抓总、宏观协调和督查指导;负责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街道、乡、开发区负责高技能人才的协助管理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学习、业务交流和科研工作,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引进、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三)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做好具体管理工作。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其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业务创新、技术交流等活动,并为其发挥技术特长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三年管理期内如发生重大违纪行为,或思想保守,没有取得新的成绩的,不再保留有关称号。
第九条优秀高技能人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任期内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经所在单位通过后,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区每三年组织一次,高技能人才所在街道(乡)、开发区和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条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第十一条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期为三年,每人每年享受津贴800元,区财政专项列支,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获得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可优先申报南通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十三条 港闸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港闸区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撤销之后不得参加此项评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