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3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事办公室、省人事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和手续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办发[1994]5号);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苏组发[1998]13号);
5、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组通[1998]37号);
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审批管理的通知》(苏办[2001]46号);
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通办发[1999]60号)。
8、中共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关于印发《港闸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港闸委(2003)10号)
(二)政审范围和对象
除区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审批权单位之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流动人员因公出国的政审和备案。
(三)提供材料
1、《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
2、出国请示;
3、国(境)外机构组织发来的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与外商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及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5、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6、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人员须增报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报名通知及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等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填表要求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对出国人员进行初查,提出初审意见;
2、由组团单位向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3、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对组团单位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政审意见,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件》。
(五)政审有效期
1、一般政审批件为三年有效期;
2、无主管部门、民营组织、独资企业及外方控股企业中人员出国政审批件为一次有效。
(六)政审时限
政审批件在报批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责任科室
人事与职称科,联系电话:5609798。